(二)专业技术兵种保持独立性
(三)炮兵、骑兵等配属部队接受统一指挥
(四)特殊兵种可保留特定指挥权限
第十一章监督与制衡
第二十七条宣慰使监督权:
(一)突发状况中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二)对指挥官决策有评议权但不可干预
(三)发现重大失误可越级报告
(四)战后参与行动评估
第二十八条兵部监督职责:
(一)监督后勤保障情况
(二)审核军械使用情况
(三)检查军饷发放情况
(四)评估军事行动效益
第二十九条军法衙门监督:
(一)监督军纪执行情况
(二)处置突发状况中违纪行为
(三)战后追责违法违纪行为
(四)保障官兵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事后报告与评估
第三十条报告制度:
(一)突发状况处置完毕后三日提交初步报告
(二)十日内提交详细作战报告
(三)一月内完成全面总结评估
(四)重大事件须专折奏报皇帝
第三十一条评估内容:
(一)指挥决策是否得当
(二)部队反应是否迅速
(三)处置措施是否有效
(四)经验教训总结
第十三章奖惩与问责
第三十二条奖励情形:
(一)处置得当,挽回损失者
(二)果断决策,取胜战功者
(三)临危不乱,稳定军心者
(四)创新战法,以少胜多者
第三十三条问责情形:
(一)贻误战机,造成损失者
(二)擅自行动,破坏大局者
(三)指挥失误,导致失败者
(四)临阵畏缩,不战而退者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与《大明军队条例》、《大明军事刑法》互为补充,冲突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五条各战区可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修改须经皇帝批准。
第三十八条所有军事指挥官须熟记本条例内容,违者按军法处置。
大明军事刑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军纪,整肃军风,特制定《大明军事刑法》。凡大明将士,无论官兵,皆须遵守。违者必究,以正军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所有在籍军官、士兵、文职武官及预备役人员。战时从重,平时从严,绝不姑息。
第三条军事犯罪分为重罪、中罪、轻罪三等,依情节轻重量刑。重罪立斩,中罪徒流,轻罪杖责或降衔。
第四条审判权归属各战区军法衙门,重大案件须报皇帝核准。军法独立于地方司法,不得干预。
第二章叛国与渎职罪
第五条叛国投敌者,无论主从,皆凌迟处死,诛三族。其直属上官同罪连坐。
第六条通敌泄密者,视情节轻重,主犯斩立决,从犯绞监候。泄露军机者,同罪。
第七条临阵脱逃者,立即处斩,悬首营门。伍长、小旗脱逃,全伍、全队连坐,各杖一百,降衔一等。
第八条贻误军机者,依后果论处:
导致战事失利者,斩立决;
造成重大损失者,绞监候;
情节较轻者,削职为民,永不叙用。
第九条谎报军情者,斩立决;瞒报军情者,视后果轻重,杖一百至流三千里。
第三章违抗军令罪
第十条违抗皇帝敕令者,凌迟处死,诛九族。
第十一条违抗上官合理军令者:
战时立斩;
平时杖一百,降衔三等。
第十二条聚众抗命者,首犯凌迟,从犯皆斩。参与者杖二百,流放边陲。
第十三条怠慢操练、敷衍塞责者,初犯杖五十,再犯杖一百,三犯削籍为民。
第四章贪腐与军纪罪
第十四条克扣军饷者:
满一贯者,杖一百,降衔;
满十贯者,流三千里;
满五十贯者,斩立决。
第十五条虚报兵额吃空饷者,主犯斩立决,从犯流三千里。知情不报者同罪。
第十六条私分战利品者:
价值满一文,杖八十;
满一贯,杖一百,降衔;
满二十贯,流二千里;
满一百贯,斩立决。
第十七条索取、收受百姓财物者,十倍偿还,另杖一百。强取豪夺者,加一等治罪。
第十八条战利品审计司官员渎职者:
故意纵容,与犯官同罪;
失察失误,降衔罚俸。
第五章军民关系罪
第十九条抢劫民财者,立斩。所在伍、队长官各杖八十,降衔一等。
第二十条奸淫妇女者,立斩,悬首示众。上官知情不报者同罪。
第二十一条烧毁民宅、践踏农田者,依损失赔偿,另杖一百。情节严重者流放。
第二十二条殴打平民致伤者,杖一百,赔偿医药;致死者,偿命。
第六章内部管理罪
第二十三条军官虐待士卒致残者,削职为民,杖一百;致死者,偿命。
第二十四条士卒殴伤上官者,斩立决;致死者,凌迟。
第二十五条军中聚赌者,初犯杖八十,再犯杖一百,三犯流放。开设赌局者,流三千里。
第二十六条酗酒闹事者,杖五十;战时饮酒者,杖一百;贻误战机者,斩。
第七章装备与后勤罪
第二十七条故意损坏军械者:
火器、重装备,斩立决;
一般装备,视价值杖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倒卖军械者,无论价值,立斩。购买者同罪。
第二十九条私藏军械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私藏火器者,流三千里。
第三十条后勤官员贪污渎职,导致军需短缺者,视后果轻重,杖一百至斩决。
第八章情报与保密罪
第三十一条泄露军机者:
故意泄露,斩立决;
过失泄露,杖一百,降衔三等。
第三十二条私通外国、传递情报者,凌迟处死,诛三族。
第三十三条鹗羽卫人员渎职:
隐瞒重要情报,斩;
诬陷忠良,同罪反坐。
第九章宣慰使相关罪责
第三十四条宣慰使评议不公:
故意歪曲事实,杖一百,削职;
收受贿赂,流三千里;
造成严重后果,斩。
第三十五条宣慰使泄露评议内容,杖一百,降衔。
第三十六条军官贿赂、威胁宣慰使者,削职流放。情节严重者斩。
第十章审判与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法审判须有军官、兵部文职、宣慰使三方参与。重大案件须报军事委员会复核。
第三十八条死刑须皇帝朱批方可执行。战时情况紧急,可先斩后奏,但须事后补报。
第三十九条将士有权申辩,但不得诬告。诬告者反坐其罪。
第四十条连坐适用范围:
伍、队全体连坐:重大违纪;
上官连坐:直接下属犯罪;
特殊情况须皇帝特批。
第十一章特殊规定
第四十一条战时犯罪,一律从严从重。临阵犯罪,可就地处决。
第四十二条技术兵种犯罪,除依法惩处外,须追缴技术津贴。
第四十三条爵位不得抵罪,但可酌情减刑。须皇帝特批。
第四十四条神策军、鹗羽卫等特殊部队适用本法,不得例外。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法与《大明军队条例》互为补充,冲突之处以皇帝裁决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军法与之抵触者,以本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法最终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修改须经皇帝批准。
第四十八条各战区可依实际情况制定细则,但不得与本法冲突,须报兵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法未尽事宜,由军事委员会会同刑部、兵部议定,报皇帝圣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