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5章 心动与行动(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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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公爵:捐资银元500万元或等值黄金、外币、紧要物资(如钢材、精密机床、船舶),限额5名。

荣誉侯爵:捐资,银元180万元,限额10名。

荣誉伯爵:捐资银元80万元,不限名额。

荣誉子爵:捐资银元50万元,不限名额。

荣誉男爵:捐资银元25万元,不限名额。

(注:此定价已极高。当时上京一名熟练工人的月薪才约30-50银元,一名少将师长年俸约2万银元。)

待遇与限制:

礼仪地位:明确低于同等级开国世爵。

朝会、典礼中,荣誉爵位者位列同品级实爵之后,且需先行礼。

礼服为深蓝色,镶金色波浪边饰,区别于实爵的紫色礼服与特定纹章。

称谓语前须加“荣誉”二字。

无实权:不授予任何实际官职、封地、俸禄。

不得凭爵位干预行政、司法、军事,不得以此为基础组建私人武装或政治团体。

有限特权:可见官不跪(总督及以上官员除外)。

涉讼时可由荣典司提供有限法律咨询。

其直系子女可优先报考帝国官立中学及大学(需通过基本考试)。

可拥有不超过规定数量的侍卫(实为保镖,需登记备案)。

不可世袭:爵位终身,身故即收回。

但特别规定,若捐资者于国有“特大功绩”(标准模糊,由皇帝钦定),可特恩准许其指定一子降一等承袭(如公爵之子可为侯爵),仅限一次。

审查与管理:

申请者需向所在地总督府或内政部指定机构提出,提交详细财产证明、资金来源说明、履历及保证书。

由内政部、民情调查部、皇室事务院组成“荣爵资格审查联席司”,白克明兼任主审。

进行背景调查,尤其关注其与旧殖民政府、地方分离势力、境外势力的关联。

购得爵位后,纳入“荣典司”日常管理,每年需报告基本情况。

民情调查部有权进行不公开的持续监察。

若有“不忠于帝国、资助叛乱、严重违法、破坏公共秩序或诋毁皇室、政府”之行为者。

经查实,皇帝可下诏剥夺爵位,并视情节没收部分或全部家产。

款项用途:售爵所得资金,单独设立“帝国海防与基建特别基金”,公开账目。

优先用于向友好国家(实则主要通过秘密渠道与苏联、瑞典等国洽谈)采购海军舰艇、技术等。

以及修建连接上京、马来亚、苏门答腊的环海峡战略铁路、公路等。

诏令一出,帝国境内暗流涌动,反应各异。

最受震动的,无疑是那些前朝的王公贵族、地方豪强、以及掌控大量资产的商人,尤其是华侨富商等。

他们失去了政治特权,巨额财富在新政权下缺乏安全感,时刻担心被“共产”或借故清算。

荣誉爵位的出现,提供了一个看似光明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