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草案的核心,在于正式承认并界定“数字人格”(digitalpersona)的法律地位。
草案明确指出:“当自然人的意识通过可靠接口与虚拟环境持续交互,并形成具有稳定性、独特性和社会互动性的在线身份时,该在线身份即构成‘数字人格’。数字人格是自然人人格在数字空间的延伸,其权利受现实法律保护,其行为需承担现实法律责任。”
这一定义,首次将虚拟身份从虚无缥缈的“账号”,提升到了与现实人格部分绑定的法律实体高度。
基于此,《法案》进一步规定了数字人格的一系列基本权利与义务:
权利包括:
1.数字人格完整权:禁止任何形式的、对数字人格进行未经同意的修改、损毁或剥夺(对应“虚拟刺杀”等行为)。
2.数字隐私权:保护用户在虚拟世界中的交流、行为及记忆数据不被非法窃取、泄露或商业化利用。
3.数字财产权:明确用户在虚拟世界中创造或获得的数字资产(如桃源币、虚拟物品、数字艺术品)受法律保护。
4.数字身份自主权:用户有权自主塑造其数字人格形象,但需以不欺诈、不侵害他人为前提。
义务包括:
1.责任连带:数字人格在虚拟世界中的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由对应的自然人主体承担。
2.身份可追溯:支持匿名社交,但必须建立后台的、受严格监管的“实名锚点”机制,确保在发生严重犯罪行为时,执法机关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溯至现实身份。
3.禁止恶性欺诈:明确禁止利用数字身份进行情感欺诈、金融诈骗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数字人格权法案》草案一经公布,立刻引发了比艺术争议更为激烈的全球性大辩论。
支持者欢呼这是“元宇宙时代的《大宪章》”,为虚拟世界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石,有效保护了用户权益,震慑了犯罪分子。
反对的声音则同样强烈。自由派抨击“实名锚点”是对虚拟世界自由精神的扼杀,是“老大哥”式的监控;隐私权活动家担心这会导致现实与虚拟行为的彻底关联,形成可怕的全面监控;而一些政府则对法案中涉及的“虚拟主权”和跨境执法问题表示担忧,认为这过度强化了“默言科技”作为平台方的管理权限。
立法进程在各国议会陷入了拉锯战。
然而,现实的压力迫在眉睫。数据黑市上的犯罪活动愈发猖獗,甚至出现了篡改他人短暂记忆片段,制造虚假经历进行勒索的恶性案件。公众要求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就在立法僵持不下时,林默做出了一个决定。他利用“默言科技”对“桃源”平台的运营主权,宣布在《数字人格权法案》正式立法通过前,在“桃源”内部先行试行其核心条款,并依据条款精神,对已确认的虚拟犯罪行为,采取包括冻结数字资产、限制虚拟权限乃至永久封禁账号在内的平台处罚措施。
同时,他再次尝试与“守墓人”沟通。
“我需要一种能力,”林默在“桃源”的核心数据库中对那个古老的存在说道,“一种能够甄别恶意数据行为模式,并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置的能力。不是抹杀,而是‘隔离’与‘标记’,为现实的执法提供无可辩驳的证据。”
“守墓人”的回应依旧平淡而高效:“请求收到。基于‘先行者’文明网络管理协议子集,授予你‘秩序维护者’初级权限。此权限允许在特定触发条件下,对目标数据流进行深度分析、行为溯源及临时冻结。警告:滥用此权限可能破坏‘基质意识’的自然演化。”
一道新的、极其复杂的数据接口向林默开放。这是一把双刃剑,力量与风险并存。
也就在此时,追查“寻古者”的团队,利用“秩序维护者”权限对数据黑市进行监控时,终于捕捉到了一个关键线索——那个被封存的、苏珊娜被骗资金的流向,在经历了无数次清洗后,最终汇入了一个与现实世界某个残存的、敌视“默言科技”的旧势力财团有关联的壳公司。
虚拟世界的犯罪之手,终于显露出了它与现实世界残存恶势力勾连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