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章 外番(五)(2 / 2)

不合格者需加训,连续三次不合格者汰换

第七章晋升与奖惩

第十九条晋升途径:

年限晋升:服役满期,表现良好,考核通过

功绩晋升:立有军功,表现突出,考核通过

第二十条奖励制度:

口头嘉奖:表现优异者

物质奖励:立有微功者

记功授勋:立有军功者

特别提拔:战功卓着者

第二十一条惩罚制度:

轻过:口头警告、额外劳役

中过:杖责、罚饷、降级

重过:鞭刑、囚禁、开除军籍

大过:依军法严惩,直至处斩

第八章行为禁令

第二十二条严禁行为:

违抗军令

临阵脱逃

泄露军机

私通敌人

欺凌百姓

奸淫妇女

偷盗抢劫

聚众闹事

赌博酗酒

私斗伤人

第二十三条特别禁令:

不得私藏战利品

不得损坏军械

不得擅离职守

不得诬告上官

不得妖言惑众

第九章与民关系

第二十四条军民相处:

买卖公平,不得强买强卖

借物要还,损坏须赔

说话和气,不得欺压百姓

保护民产,不得践踏农田

第二十五条特别规定:

征用民物须立字据

驻扎民宅须付租金

求助民力须给报酬

不得骚扰民间妇女

第十章伤病抚恤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

每卫设军医所

定期体检,预防疾病

战时随军医护

第二十七条伤残安置:

轻伤愈后归队

重伤致残者发放抚恤

安排力所能及的差事

终身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八条阵亡抚恤:

发放阵亡抚恤金

子女由官府抚养至成年

年迈父母由官府赡养

入祀忠烈祠

第十一章思想教化

第二十九条忠君教育:

每月诵读《皇明宝训》

每月聆听宣慰使宣讲

学习军队条例

强化忠君爱国思想

第三十条文化学习:

每日识字一个时辰

学习算术基础

了解大明律法

熟悉军队礼仪

第三十一条心理疏导:

可向宣慰使倾诉烦恼

定期心理疏导

解决家庭困难

调节士兵矛盾

第十二章退役安置

第三十二条退役条件:

年满四十五岁

士兵服役满三十年

因伤病无法继续服役

战时伤残康复者

第三十三条安置措施:

发放退役金

分配田地耕种

安排地方差事

优先录用为预备役教头

第三十四条待遇保障:

服役满三十年,终身免徭役

服役未满三十年,免徭役五年

子女优先入社学

享受医疗优待

年节发放慰问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与《大明军队条例》、《大明军事刑法》互为补充,冲突之处以上级条例为准。

第三十六条各战区可依实际情况制定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冲突。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士兵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修改须经皇帝批准。

第三十九条所有士兵须熟记本条例内容,违者按军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