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者需加训,连续三次不合格者汰换
第七章晋升与奖惩
第十九条晋升途径:
年限晋升:服役满期,表现良好,考核通过
功绩晋升:立有军功,表现突出,考核通过
第二十条奖励制度:
口头嘉奖:表现优异者
物质奖励:立有微功者
记功授勋:立有军功者
特别提拔:战功卓着者
第二十一条惩罚制度:
轻过:口头警告、额外劳役
中过:杖责、罚饷、降级
重过:鞭刑、囚禁、开除军籍
大过:依军法严惩,直至处斩
第八章行为禁令
第二十二条严禁行为:
违抗军令
临阵脱逃
泄露军机
私通敌人
欺凌百姓
奸淫妇女
偷盗抢劫
聚众闹事
赌博酗酒
私斗伤人
第二十三条特别禁令:
不得私藏战利品
不得损坏军械
不得擅离职守
不得诬告上官
不得妖言惑众
第九章与民关系
第二十四条军民相处:
买卖公平,不得强买强卖
借物要还,损坏须赔
说话和气,不得欺压百姓
保护民产,不得践踏农田
第二十五条特别规定:
征用民物须立字据
驻扎民宅须付租金
求助民力须给报酬
不得骚扰民间妇女
第十章伤病抚恤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
每卫设军医所
定期体检,预防疾病
战时随军医护
第二十七条伤残安置:
轻伤愈后归队
重伤致残者发放抚恤
安排力所能及的差事
终身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八条阵亡抚恤:
发放阵亡抚恤金
子女由官府抚养至成年
年迈父母由官府赡养
入祀忠烈祠
第十一章思想教化
第二十九条忠君教育:
每月诵读《皇明宝训》
每月聆听宣慰使宣讲
学习军队条例
强化忠君爱国思想
第三十条文化学习:
每日识字一个时辰
学习算术基础
了解大明律法
熟悉军队礼仪
第三十一条心理疏导:
可向宣慰使倾诉烦恼
定期心理疏导
解决家庭困难
调节士兵矛盾
第十二章退役安置
第三十二条退役条件:
年满四十五岁
士兵服役满三十年
因伤病无法继续服役
战时伤残康复者
第三十三条安置措施:
发放退役金
分配田地耕种
安排地方差事
优先录用为预备役教头
第三十四条待遇保障:
服役满三十年,终身免徭役
服役未满三十年,免徭役五年
子女优先入社学
享受医疗优待
年节发放慰问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与《大明军队条例》、《大明军事刑法》互为补充,冲突之处以上级条例为准。
第三十六条各战区可依实际情况制定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冲突。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士兵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修改须经皇帝批准。
第三十九条所有士兵须熟记本条例内容,违者按军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