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本装订好的,厚厚的报案材料呢?”
分局的答复是,应该在市经侦支队。让我去找姓胡的副支队长。我随即赶去市局经侦支队,点名要找姓胡的副支队长。姓胡的副支队长和姓高的警官倒是一道来接见我了。
历史往往就这么奇怪,循环往复似乎无处不在!几年前的情形竟会再一次重现!七年前我在监狱举报后,来监狱提审我的两个人又齐匝匝地坐在了我眼前。只是高警官依旧是高警官;胡警官已成了胡副支队长。我问,我所报案件的受理情况。胡副支队长说:
“你的报案材料,证据不充分!”
我说:“我提供了这么多的证据,怎么证据不充分?我在工商部门和纪检部门工作时,也一直在办案。证据充分不充分,我清楚得很!再说,我是报案人,提供线索已足够!我提供了这么多的证据,怎么还说证据不充分?”
胡副支队长说:“因为你在几年前就报案了,所以,这个案件我们不立案!”
我觉得立不立案,应该取决于报案人所举报的事实本身是否构成违法,并不在于是否曾报过案。我问:
“明知违法且有报案。不立案查处,是否涉嫌选择性执法?涉嫌不作为?”
胡副支队长说:“你有权报案。我们公安有权不立案!”
我说:“既然公安不立案,那请你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
胡副支队长说:“书面通知我们不会出!我们只口头通知你!”
我说:“既然不立案,请把我的报案材料退还给我!”
胡副支队长说:“报案材料我们是不退的!”
真是咄咄怪事,明知报案人所报的案件确实构成违法,却又不立案查处!报案材料又不肯退还!
不得已,我只得写信小城公安局长,将我面临的困境一一述明。约十天后,终于有人受局长委托,约我面谈。
我只得重新装订了一册报案材料,再一次踏上了报案的征程……
报案材料再一次收下。并且,神神秘秘地跟我说,不要对外宣扬,这也是他们晚上找我而非白天找我的原因。说是晚上不引人注目,有利于他们秘密侦查。我倒还真的以为,他们这次算是真的下决心侦查了。是啊,我提供的证据如此详实,而且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光是我提供的证据便足以能定他犯有职务侵占罪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但是,四个月之后,再次找我,说此案属于经侦支队管。
事情居然又回到了起点。
不得已,我只得再次提笔,给省公安厅长直接写信。陈述我报案中所遭遇的种种奇遇。
然后是直接向国家公安部网站报案。又一个多月后,嘉兴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找我,我看到了公安部转下来的那张督察表。督察支队的杨警官了解了我的报案情况,我告诉他,我报案材料中提供的证据是:省高级法院委托的对公司的审计报告,省高院的民事裁定。嘉兴市秀洲区法院的两次委托对我所持公司股份的评估报告,公司因此出示的财务报表,我的异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证明。犯罪嫌疑人自书的相关原始凭证。这些材料均出自于执法部门或执法部门委托的审计、评估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的自书。所有这一切已形成了一条有效证明链,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存在。光凭这些材料便能定他有罪。
杨警官说,他才只去年转业进入公安系统,具体业务不太熟悉。
我说:“你可以去调阅我的报案材料,看我所说的是不是事实!”我说,“如不立案,希望给我一个不立案的理由!”
他说,让他调查了再说。
但是,仍是再无消息。
2018年,遇中央开展三年期的“除恶扫黑”专项斗争,鉴于我在十年前即举报了诬陷我的人的涉黑等种种犯罪劣迹,又鉴于当时构陷我入狱的公安局分管局长,因为黑社会提供保护伞及受贿被查处,我即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该人的受贿问题。同时也向公安机关再次举报诬陷我的人的涉黑劣迹。但是,公安机关除了搪塞依旧是搪塞。中央督导组来小城的前一天,公安算是派人来装模作样地对报案做了一番了解。但仍不予立案查处。南湖区的纪检监察部门来电话告知,举报材料已收到,举报的受贿是事实。但是,问及“行贿者是否同样已构成犯罪?”却是语气支吾,似乎并不想将案件的查处引向纵深。
我知道,仅受贿一项,并非明里构陷我入狱者一人,还有几次暗里的帮衬者在。只是如案件再深入,必定会牵扯到更大的权贵。就如同我向公安报案,公安不立案后,我向检察院指控,要求检察院对公安的不作为出具检察建议书。而检察院居然也告诉我说:“你的报案证据不足!”一样。后来才知道,我在前文中提到的中级法院的那位同样徇私舞弊构陷我入狱的副院长,居然已调任了副检察长!呜呼,不管我实名举报还是实名报案,我始终被笼罩在这张黑网之下!
嘉兴,这个党的诞生地,革命的启航圣地……(此处略去57字)!
作者
2017年9月1日
2018年6月15日修改
2019年12月30日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