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章 兼梦(1 / 2)

……这是一个阴蒙蒙的天气,我站在故乡小镇我老家北侧的那个小五房的最西侧的那幢宅院外的芦苇丛边,身边像是站着一个女人。我似乎很担心有人会看到我。有几个人正从宅院那边走过,人声正隐隐地传过来。我伸长脖子在透过芦苇丛看,却发现身边的女人已随着那几个人走。她身穿一条半长的米黄色裙子,走路时裙边一摆一摆的。我远远地跟在他们身边。她似乎知道我跟着,走到前面那幢宅院边拐弯时,她突然扭头朝我嫣然一笑……我已站在故乡宅院的那个天井中,正在捅煤炉。煤炉内的煤似乎将要熄灭,我想将上面差不多已燃尽的煤拨开,放一些新煤,让煤炉重新燃起来。女儿在楼上拼命喊,让我不要动,在我愣神的时候,却发现煤炉的敞口变成了一张大嘴,似乎正张嘴朝我咬来……

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让我愤怒。当庭对律师喊出要上诉之后,尽管我知道律师会帮我整理上诉状,回到笼子之后我仍立即着手起草上诉状。其实我心里很明白,再上诉也是枉然,所有的馅都已经做好了。所谓的开庭,所谓的审判委员会裁定,只是走一个形式。在笼子里被关了这么长时间,从小城东侧的那个看守所到小城西侧的那个看守所,又回到小城看守所,接触了那么多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听到或看到了那么多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人,有谁曾改判无罪了?

在我帮人写上诉状后,管笼子的警官也曾埋怨我何必多事,上诉是没有用的。上诉引发公诉机关的抗诉,终于被加刑的例子倒不少!他说,他在看守所做了这么多年,还从来没见过因为上诉而被减刑的,更没听说过因为上诉而被改判为无罪的。既然已经将人关了进来,必定会让人戴了罪离开!我说:

“不是说上诉不加刑吗?”

他说:“上诉是不加刑,但要变成能加刑,不是太容易了嘛!公诉机关只要一纸抗诉,加刑就符合了法律程序了!”

我被判了之后,他也很是关心,将我带到他的办公室,问我:

“怎么办呢,已经到了这一步了!”

我说:“还能怎么办,上诉呗!”

“没用的!”他又说道,“不过,对于你来说,上诉这个程序倒还真是必须得走,不然今后申诉也没有人会理你!我多少知道一些你的事情,确实很冤!但是有什么办法呢?就是有冤,你也只能忍着。这么长的刑期,等到你出来,他可能早已躲到国外去了!”

他是知道陷害我的人全家已移民到加拿大了。我说:

“就算是到了天涯海角,我也会找到他!不要说到了加拿大的多伦多,多伦多我又不是没去过!”

他只是无奈地朝我摇了摇头。我知道,我在激愤之下所说的这些话,并不能改变现实多少,而现实却是这么长的刑期在等待着我!

律师又来见了我,告诉我说,我妻子的庭审也已结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我妻子从被抓到开庭,已经一年了,也就是说开庭之后就可以回家了!妻子的被人设计诱供,救夫心切,反倒将自己弄成有罪,这实在是让人哭笑不得。也不知妻子在被判有罪的那一刻,心里是怎么想的?律师问我,妻子要不要上诉,我毫不犹豫地说当然要上诉。但是,我要求律师在上诉期将满的最后一天下午才提出上诉,省的再引来公诉机关的抗诉。

妻子的被定窝藏罪,是因为我有罪而带来的,我上诉无罪,妻子当然也只能上诉无罪,否则岂不是闹笑话了!定妻子窝藏罪,完全是因为妻子已被关押了一年了,如果不定她有罪,办案机关将面临民事赔偿。按她被关押的时间判她的刑期,会免除许多不必要的后遗症,这是法院惯用的套路。

在这些审判人员看来,一个人有没有罪其实跟是不是真正有罪没有关系,有关系的只是如何来弥补,尽可能地不让事情的了结出现许多后遗症。法律是国家定的,国家难道希望经常有民事赔偿?依靠法律的手段保障国家免除赔偿,实在是对国家的负责任。而且,在对国家的负责任的同时,又能让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免责,简直就是一箭三雕的好计谋,谁肯舍弃不用呢?

被判有罪的人有没有冤,又有什么关系!就算是有冤,又能怎么样呢?一个平头百姓,难道还能跟整架国家机器抗争?上诉、申诉仍然在这些人手中,你愿意在这无尽的缠绕中耗尽你的生命,那你就耗呗!个人难道还能耗得过国家?在办案机关来查我的案子的时候,我在恍惚中常常会听到那些办案人员的调侃:

“你不是要跟公安机关作对吗,那就来吧!我们有的是时间,看谁耗得过谁!”

是啊,中国着名的兵法“三十六计”中为什么没有“拖”字诀呢?这“拖”字诀实在比“走”字诀好了不知多少倍!“走”为上计,这实在是古人的孤陋寡闻。如果“走”是上计,那么“拖”岂不是能作上上之计了?有多少人被这一个“拖”字耗得家财散尽,又有多少人在“拖”字面前被折磨得全没有了脾气?你耗不起吗?国家耗的起!这些人都头顶着国徽呢,你又能奈他们何!

我问律师,警官有没有将我起草的上诉状交给你们,律师告诉我说已经拿到了。我说,你们可以将我写的上诉状作参考,律师说:

“你当庭提出要上诉,已经引来了检察院的抗诉。”

我问,他们抗诉我什么,是认为判的太轻了?律师说:

“他们抗诉,是要加你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们为你起草的上诉状是认为附加的财产刑判得太重了!”我只顾着罪与非罪的辩解,倒忽略了财产刑的附加了。

我问:“判决书上附加了什么财产刑?”

律师说:“没收财产五百三十万元!”

我愣了一下,我哪里有这么多的财产可以没收?连我大弟委托我的理财款垫进去也没有这么多嘛!律师见我不吱声,又继续道:

“就算是他们指控你的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成立,两罪所涉的金额也仅四百万元,居然还要没收你财产五百多万元,这样的判决实在也太离谱了!”

我说:“这个案子从头到尾的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要判我有罪,然后从财产的执行入手,吃掉我的股份!”

“先应付了检察院的抗诉再说吧!”

律师显然不想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但是律师的话中使用了“应付”两字,让我警觉。如果律师是以“应付”的态度去面对我的上诉和检察院的抗诉的,那么我的所有要求和努力都将归之于无功!我不禁想起了在一审法庭上律师说的那句话:

“我向法庭提交我的一份两万多字的书面辩护,口头就不作辩护了,以节省法庭的庭审时间!”

律师的辩护居然首先考虑的是节省法庭的庭审时间,而不是在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据理力争!这是不是另有隐情?哪怕是你通读一遍你的这个两万多字的辩护词也好呀,不然委托人怎么能知道你身为律师有没有尽到作为律师的职责呢?这么多的旁听者,怎么知道律师是怎么为委托人辩护的呢?这不是会影响到公义的形成嘛!

中国的庭审确实不太会听取律师的意见,但是并不能因为不太会听取律师的意见,律师便可以将口头辩护改成书面辩护!如果书面辩护同样能尽到律师的职责的,为什么还要公开庭审呢?让这么多的旁听者听什么?只听到公诉人的指控声,听不到辩护人的辩解声!这样的公开审理,“公开”两字还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呢?我不禁有些生气,但有些话又不便直接说出来。我只说:

“上诉的重点仍应放在罪与非罪的辩解上,这是根本!‘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转移了重点!”

律师颇似无奈地朝我笑了笑:“这个我们知道,我们接手的案子多了,如何应对上诉和抗诉,我们知道。倒是要提醒你的,是二审开庭的话,你自己得准备作一个法庭陈述。”

“二审会不会开庭?”我问。

“我们已经跟中院联系过了,二审应该是会开庭的。”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