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农村基建与产业培育,提升农村抗风险能力
(一)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农田水利建设:2012-2015年,投入8000亿元用于主产区农田水利改造,重点修复老化泵站、疏浚灌溉渠道,实现小麦、水稻主产区灌溉保证率达90%以上,旱涝保收田面积占比提高至70%。在豫东、皖北等地下水超采区,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每亩补贴节水设备购置费用的50%(最高补贴2000元\/户)。
2.农产品仓储物流:在主产区县(市、区)建设1000个区域性农产品冷链仓储中心,每个中心补贴建设资金的40%(最高补贴500万元),解决粮食“产后损耗”问题(现行损耗率约8%,目标降至3%以下)。开通“田间到餐桌”冷链运输专线,对运输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的车辆,免征高速公路通行费。
3.农村人居环境整治:2012-2015年,投入5000亿元用于主产区农村道路硬化、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实现行政村通硬化路率100%、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80%以上。在空心村整治中,优先将闲置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复垦一亩奖励村集体1万元,用于农村公共设施维护。
(二)培育乡村特色产业
1.扶持农民合作社:对带动农户50户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种粮合作社,给予20-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合作社开展粮食深加工(如面粉、米粉、淀粉)的,按加工产值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年),延长粮食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推广“青石乡薯条合作社”模式,在主产区每个县培育1-2个特色粮经作物合作社,实现“一村一品、一乡一业”。
2.发展乡村电商:在主产区乡镇建设5000个乡村电商服务站,每个服务站补贴5万元用于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帮助农户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粮食、杂粮等农产品,减少中间环节损耗(现行中间环节加价约20%,目标降至10%以下)。对电商销售农产品的农户,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鼓励农民“触网增收”。
3.吸纳返乡就业: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种粮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给予3年免息贷款(最高贷款50万元);对企业在农村建设粮食加工车间的,按吸纳返乡农民工人数给予补贴(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连续补贴12个月),让农民“在家门口就业、兼顾种地与务工”,降低城市经济波动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五、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农业稳定发展
(一)完善农业保险政策
1.扩大保险覆盖面:将小麦、水稻、玉米等口粮作物保险覆盖率从现行60%提高至90%以上,保险金额从覆盖生产成本(每亩约800元)提高至覆盖生产成本+合理利润(每亩约1200元),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60%、省级财政补贴20%、农户自缴20%(农户自缴部分可从粮食补贴中代扣,减轻缴费压力)。
2.创新保险产品:开发“粮食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保底价(按成本+10%利润制定)或遭遇旱灾、洪涝等自然灾害导致减产超30%时,保险公司即时赔付,赔付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解决“受灾难定损、理赔慢”问题。
3.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从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500亿元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当发生特大旱灾、洪涝等灾害导致保险赔付超当年保费收入3倍时,启动基金补充,确保保险公司不拒赔、不漏赔,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二)加强粮食市场调控
1.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2012年起,将小麦最低收购价从每斤0.95元提高至1.1元,水稻最低收购价从每斤1.02元提高至1.2元,以后每年根据生产成本、物价指数动态调整,确保粮食价格不低于农民种粮成本+15%利润。在主产区设立1000个最低收购价收购点,做到“农民卖粮不排队、不压价”。
2.充实粮食储备:2012-2015年,将中央粮食储备规模从1.5亿吨提高至2亿吨,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从0.8亿吨提高至1.2亿吨,确保全国粮食储备量能满足1年以上口粮消费需求。建立储备粮轮换机制,每年轮换20%的储备粮,既保证粮食新鲜度,又通过轮换调节市场供需,稳定粮食价格。
3.打击市场炒作:对恶意囤积粮食、哄抬粮价的企业或个人,处以违法所得5-10倍罚款;对垄断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100万元罚款,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防止资本炒作加剧粮食价格波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国务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等10部门为成员的“农业稳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措施实施。粮食主产区各省(市、区)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2012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报备。
(二)强化资金保障
2012-2015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5万亿元用于本措施实施,其中补贴资金6000亿元、基建资金5000亿元、产业培育资金3000亿元、风险防控资金1000亿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农业信贷投放,农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项目给予LpR减5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
(三)严格监督考核
将本措施实施情况纳入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年度考核,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牵头组织第三方评估,对措施落地见效快、农民满意度高的地区,给予中央财政资金奖励(奖励比例不低于该地区年度补助资金的5%);对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的地区,扣减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四)鼓励基层创新
支持粮食主产区结合实际探索有效做法,对在补贴发放、耕地保护、产业培育等方面形成可复制经验的县(市、区),授予“农业稳局示范县”称号,并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广基层创新案例,推动本措施落地落细。
七、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粮食主产区省(市、区)可根据本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