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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关于李航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词(1 / 1)

他新建了一个文档,标题栏上敲下几个字:“关于李航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初稿)”

韩清安抚好徐佳,让她在会客室的休息间暂时躺下。她走出来时,只听见办公室里回荡着清脆而富有节奏的键盘敲击声。

林默的手指在键盘上跳跃,屏幕上的文字以一种惊人的速度增加。

他没有丝毫的犹豫,仿佛所有的法条、证据和逻辑推演,都早已在他脑中陈列完毕,现在要做的,只是将它们誊抄下来。

“辩护立场:”

林默打出这四个字,停顿了半秒。

“我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航不构成公诉方所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其所有行为,均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韩清走到他身后,看着屏幕上那行字,心脏猛地一跳。

不是防卫过当,不是激情伤人,而是……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这已经不是辩护了,这是在向整个公诉体系宣战。

“理由如下:”

“一、案发地点为被告人李航的私人住宅。死者赵鹏及其同伙,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破门而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根据当事人徐佳女士的陈述,赵鹏等三人的目的,是为索要钱财。此行为构成‘入室敲诈勒索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

“三、敲诈勒索未遂后,赵鹏等人对被告人之妻徐佳女士,实施了暴力压制、撕扯衣物等行为,并由其同伙进行手机录像。此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样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林默的指尖在键盘上敲下最后几个字,仿佛带着金石之声。

“一个公民的家,正在遭受三名暴徒的非法入侵、抢劫和强奸。请问,这算不算“行凶”?”

韩清看着屏幕上的文字,感觉自己的呼吸都变得困难。

林默没有给她喘息的机会,继续向下写去。

“四、关于凶器的归属问题。”

“根据警方提供的尸检报告,死者赵鹏右手虎口、食指及中指内侧,存在多处符合‘抓握锋利刃部’特征的划伤。公诉方将其解读为‘被害人反抗夺刀’所致,此观点完全违背基本物理常识与人类本能。”

“一个人的手,在被刀刃威胁时,本能反应是格挡或控制对方手腕,绝无可能主动用掌心去抓握锋利刀刃。”

“唯一的合理解释是:刀,原本就在死者赵鹏手中。该伤口,是他在与被告人李航争夺凶器时,因发力过猛或姿势不当,被自己所持的刀刃划伤。此‘持刀伤’,是证明赵鹏首先动用致命武器,意图对李航实施严重暴力侵害的铁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航回家时,面对的场景是:家门被毁,妻子正被三名暴徒侵害,其中一名暴徒在被他用凳子击倒后,非但没有停止侵害,反而拿起致命凶器,意图将其置于死地。”

林默敲下回车键,文档翻到了新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