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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第3章 谙(谙)ān,“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1 / 2)

谙(谙)ān,熟悉,时识。《晋书·刑法志》:“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权:衡量。)

我们来全面解析《晋书·刑法志》中的这句名言。

一、故事原文与上下文

《晋书·刑法志》是记载魏晋时期法律制度演变的重要文献。你引用的这句话并非出自某个具体的故事,而是作者对立法和司法原则的一种精辟论述。其上下文是在讨论法律的稳定与变通、刑罚的轻重拿捏。

原文选段(节选):

“其后,法令滋章,巧饰弥多。……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非得贤人,孰能与于此哉!”

上下文大意:

这段文字指出,后来法律条文越来越繁琐,钻法律空子和文过饰非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因此,作者提出了一个理想的司法标准:只有那些精通事务、明白事理的人,才能很好地权衡事情的轻重,不因为微小的利益而损害大局,不因为眼前的便利而妨碍长远的规划。除非是贤德之人,谁能做到这一点呢?

二、注释

·谙事识体者:谙(ān),熟悉。指那些精通事务、懂得根本原则和大体的人。

·善权轻重:权,权衡。指善于权衡事情的轻重缓急、利害得失。

·不以小害大:不因为小的利益或损失而损害了根本的、大的利益。

·不以近妨远:不因为眼前的便利或利益而妨碍了长远的规划和发展。

三、翻译

所以,那些精通事务、明白事理的人,善于权衡轻重,不会因为小的利益而损害大的根本,也不会因为眼前的便利而妨碍长远的规划。

四、着作介绍

·《晋书》:二十四史之一,由唐朝房玄龄等人奉命编修,记载了西晋和东晋的历史,并附以“载记”形式记述了十六国割据政权的兴亡。

·《刑法志》:是《晋书》中的“志”之一部分。“志”相当于各专门领域的典章制度史。《刑法志》专门记述了从先秦到魏晋时期法律、刑罚制度的演变、重要的法律思想和典型案例。它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宝贵资料。

五、作者介绍

《晋书》是唐初由官方组织编纂的,由宰相房玄龄(579年-648年)担任总监修,另有褚遂良、许敬宗等人一同参与编撰。因此,我们通常说《晋书》的作者是唐代的房玄龄等人。房玄龄是唐太宗李世民的心腹重臣,是着名的“房谋杜断”之一,为贞观之治的出现做出了巨大贡献。由他来领衔修史,体现了唐初统治者以史为鉴的治国理念。

六、句子的寓意